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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之性質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案時,可提議增加支出金額
  • C 預算案之議決,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D 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院長必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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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院負責規劃政策與籌措經費(管錢的人),而立法院負責監督與審核。如果監督者(立法院)可以主動要求撥出更多原本計畫外、甚至是行政機關沒打算花的錢,這對於行政機關的「施政優先順序」與「國家預算總額的控制」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憲法為了維持兩院權力平衡,會如何規定這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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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預算權限的核心觀念,選出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行政與立法兩院間的權限分際有很清楚的理解。

預算案的審議界限與程序

這題的關鍵在於憲法第 70 條的明確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為了維護行政權的預算編列與政策執行完整性,避免立法權隨意擴大財政負擔。而在議事程序上,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預算案的議決與法律案相同,均須經過三讀程序,這是實務上容易被忽視的細節,你能判斷正確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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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案憲法規範
💡 預算為措施性法律,立法權受憲法第70條不得增支之限制。
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一般法律案
提案權人 僅限行政院 五院、立法委員
增加支出限制 禁止(憲法70條) 無此憲法明文限制
規範性質 措施性法律(對內) 抽象法規範(對外)
時效性 具特定財政年度性 無特定時效,原則永續
💬預算案乃國家年度施政之法律化,故受較嚴格之權力分立約束。
🧠 記憶技巧:預算禁止增支出,措施法律三讀過,重大政策要報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委員可以為了地方建設要求調高預算金額,實則憲法第70條嚴格禁止「提議增加支出」。
釋字第391號 釋字第520號 權力分立原則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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