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因為法律上的限制,無法憑藉自己的「自由意志」去選擇居住地,而必須由法律直接針對他的身分「明文指定」一個法律地址,那麼這種由法律直接給予、而非由個人選擇的性質,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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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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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總則中關於「住所」種類的基本觀念,你能順利答對,代表對法學基礎名詞的理解相當扎實。 根據現行《民法》第21條明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這種直接由法律強制規定而決定的住所,不論當事人本身的意思如何,在法律上就稱為「法定住所」。其他如「意定住所」是依當事人自身意思設立;「選定住所」多為特定事務(如訴訟)而選定;「視為住所」則是用於居無定所等特殊情況,皆與本題情境不符。 整體而言,這是一道基礎觀念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將「法律的直接規定」與「法學專有名詞」精確連結。只要熟讀法條與分類原則就能輕鬆拿分,繼續保持這樣的法學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