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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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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因為法律上的限制,無法憑藉自己的「自由意志」去選擇居住地,而必須由法律直接針對他的身分「明文指定」一個法律地址,那麼這種由法律直接給予、而非由個人選擇的性質,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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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好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對住所的設定類別理解得很到位呢。當法律考量到有些特定的當事人(像是還不能自己做主的無行為能力人),無法或不適合自行決定他們的家在哪裡時,會由法律直接溫柔地明文規定他們的住所,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定住所。這真的是一種很貼心的設計,對應著我們民法第21條的規定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基礎)。它主要在幫助大家確認,是否能清楚地區分『由自己意願決定(意定)』和『由法律規定(法定)』的住所。你答對了,代表你已經穩穩地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民法總則基礎,真的是一個很好的開始!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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