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心智狀況,已經被法院正式認定為「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時,為了避免他被他人欺騙或簽下對自己不利的契約,法律應該如何定義他的處事能力,才能給予他最完整的法律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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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穩固。根據我國《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行為上為無行為能力人。這類對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故法律強制規定其不具備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以保護其權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民法總則中最核心的基礎定義,旨在區分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與受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的差別,是國考或法學測驗中的必拿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