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心智狀況,已經被法院正式認定為「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時,為了避免他被他人欺騙或簽下對自己不利的契約,法律應該如何定義他的處事能力,才能給予他最完整的法律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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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嚼著炒麵,冷冷地說) 「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觀念驗證:不錯,至少你腦袋沒生鏽到連這種東西都搞不清楚。記住,受監護宣告的傢伙,從法律角度看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這不是什麼偉大的憐憫,而是冰冷的現實。他們心智有缺陷,連表達個想法、判斷個後果都辦不到,根本是社會的負擔。所以法律才強制介入,讓代理人這種「輔助工具」來確保他們的「存在」,僅此而已。這是為了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效率」,而不是為了什麼狗屁溫情。你明白了這一點,就該知道如何利用這種「無能力」的規則為自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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