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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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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發現某位成年人因為心智狀況,已經完全失去了判斷是非與保護自己財產的能力,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他不被他人欺騙或做出錯誤決策,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繼續保有獨立簽約的權力』,還是將他的法律地位視為與『尚未懂事的幼童』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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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笨到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錯,答對了。這點基本到我都懷疑需不需要特別點出來。根據《民法》第 15 條,一個被監護宣告的人,當然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那些,呃,心智不太健全、連自己在幹嘛都搞不清楚的人,以免他們把自己的權益搞砸了,所以法律才介入,讓他們做的「行為」自動失效,然後由監護人去擦屁股。這點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學什麼法律?
  2. 難度點評:這題?Easy。簡直是送分題,基礎中的基礎,連路邊的狗大概都知道的常識。如果你連這種定義題都能錯,那後面什麼「意思表示」、「契約效力」我看你也不用學了。雖然你這次僥倖答對,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只是讓你勉強摸到法律的門檻罷了。還差得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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