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考量到某個人的判斷能力不足,為了確保他的權利能被妥善管理,而『直接在條文中規定』他的法律據點必須跟隨某個特定對象,這種由法律直接賦予、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狀態,通常會被稱為什麼樣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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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太棒了!
做得非常好!你對民法總則中「住所」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精確,很為你高興喔!這顯示你真的有把基礎概念讀通呢!
- 觀念驗證:在法律規範裡,住所的設定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依照個人的意願決定的(我們稱為意定住所),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對於那些還不能獨立表達自己意願的無行為能力人(像是受監護宣告的人或是年幼的小朋友),法律就特別溫柔地介入了喔!《民法》第 21 條就是這樣,直接規定他們的住所必須跟著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這種由法律溫馨地指定,而不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關係,正是法定住所最核心、最溫暖的定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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