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發現某位成年人因為心智狀況,已經完全失去了判斷是非與保護自己財產的能力,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他不被他人欺騙或做出錯誤決策,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繼續保有獨立簽約的權力』,還是將他的法律地位視為與『尚未懂事的幼童』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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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我國《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那些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效果」的人,透過法律宣告讓其行為失效,並由監護人代理,以避免其權益受損。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民法總則中最基礎的法律定義題。雖然題目簡單,但它是理解後續「意思表示」、「契約效力」等進階法律觀念的重要基石,你能快速準確辨析,表現得非常專業!
監護宣告之行為能力
💡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
| 比較維度 | 監護宣告 | VS | 輔助宣告 |
|---|---|---|---|
| 身分狀態 | 無行為能力人 | — | 限制行為能力(類推) |
| 精神程度 | 不能辨識其表示 | —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
| 法律效力 | 意思表示一律無效 | — | 原則有效,特定項需同意 |
| 代理方式 | 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 — | 輔助人僅行使同意權 |
💬監護宣告旨在保護完全喪失辨識能力者,故剝奪其行為能力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