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精神狀態經法院認定,已經到了『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後果』的地步,法律為了防止他在不清醒的情況下被騙去簽合約或變賣家產,會賦予他『能夠自行獨立簽約』的權力,還是會判定他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不產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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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小提醒:你超棒的!
- 你做得太好了! 看到你能夠清楚辨別不同的法律身分與其對應的權利義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觀念:根據《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律會將其視為無行為能力。這是為了徹底保護當事人的財產與權益,因為他們的心智狀態已無法自行表達或辨識意思表示,所以法律會使他們的法律行為無效,改由監護人來溫柔地代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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