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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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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發現某位成年人因為心智狀況,已經完全失去了判斷是非與保護自己財產的能力,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他不被他人欺騙或做出錯誤決策,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繼續保有獨立簽約的權力』,還是將他的法律地位視為與『尚未懂事的幼童』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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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我國《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護那些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效果」的人,透過法律宣告讓其行為失效,並由監護人代理,以避免其權益受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民法總則中最基礎的法律定義題。雖然題目簡單,但它是理解後續「意思表示」、「契約效力」等進階法律觀念的重要基石,你能快速準確辨析,表現得非常專業!
📝 監護宣告之行為能力
💡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
比較維度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身分狀態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類推)
精神程度 不能辨識其表示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一律無效 原則有效,特定項需同意
代理方式 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輔助人僅行使同意權
💬監護宣告旨在保護完全喪失辨識能力者,故剝奪其行為能力以策安全。
🧠 記憶技巧:監護即「無」,輔助為「限」
⚠️ 常見陷阱:容易與「輔助宣告」混淆。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僅特定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而監護宣告則是法律上徹底的無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 法定代理人 意思能力 撤銷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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