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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直接說明「某人的地位或法律關係應比照另一人」且不容許自行更改時,這種由「法條直接訂定」而非「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狀態,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冠上什麼樣的特徵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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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溫暖鼓勵: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正確判斷,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民法中「住所」的分類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能清楚地運用法律思維來解答,展現了很棒的學習成果!
  2. 核心觀念再確認: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住所」的三種取得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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