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欠錢時,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有時候會讓債權人對某件物品擁有「變賣後先拿錢」的權利(擔保物權)。但在這些選項中,有沒有哪一個法律關係,其目的不是為了「拿回欠款」,而是為了「長期使用對方的土地」,甚至在對方不還錢時,法律是直接讓這個人「變成人家的主人(取得所有權)」,而不是「優先分錢」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對物權與繼承法的結合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 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能就特定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清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