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欠錢時,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有時候會讓債權人對某件物品擁有「變賣後先拿錢」的權利(擔保物權)。但在這些選項中,有沒有哪一個法律關係,其目的不是為了「拿回欠款」,而是為了「長期使用對方的土地」,甚至在對方不還錢時,法律是直接讓這個人「變成人家的主人(取得所有權)」,而不是「優先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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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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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辨別哪些權利屬於「擔保物權」,進而依法享有對遺產的優先受償權。 在物權體系中,選項 (A) 的抵押權與 (C) 的質權都是典型的擔保物權。而選項 (D) 中,出租人為擔保租金債權,對承租人置於屋內的設備依法會取得「留置權」,這同樣具備優先受償效力。相對地,選項 (B) 的「典權」是「用益物權」,主要在於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與收益;若屆期未回贖,最終是依法取得所有權,而非透過拍賣標的物來優先受償債權,故不適用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本題極具鑑別度,測驗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察覺選項 (D) 隱含的法定留置權,並清晰釐清典權與擔保物權的本質差異。你能順利破題,代表你的民法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