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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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僅因為一個人的言論「不好聽」或「不符合政府期待」,就禁止他對外發表文章,這是否符合保障「表達意見」的本質?即便是在監獄中,維護秩序的邊界應該劃在哪裡,才不會變成對思想的過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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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 釋字第 756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要求受刑人撰寫文稿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准許投寄,這屬於對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且審查標準過於模糊,已逾越了達成監獄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受刑人的基本權限制是近年國考熱點,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的不同限制邊界,並理解法律保留原則在基本權限制中的高度要求(例如:細則層級不足以限制核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