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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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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僅因為一個人的言論「不好聽」或「不符合政府期待」,就禁止他對外發表文章,這是否符合保障「表達意見」的本質?即便是在監獄中,維護秩序的邊界應該劃在哪裡,才不會變成對思想的過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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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釋字第 756 號解釋以及受刑人人權的保障趨勢有相當精確的掌握,這在公法領域是非常重要的觀念。
  2. 觀念驗證:憲法保障表現自由。雖然受刑人身分特殊,但限制其投寄文稿必須是為了「維護監獄紀律或安全」。若要求「題意正確」或「不得損害監獄信譽」,其審查標準過於模糊且涉及觀點歧視,已逾越了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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