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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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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監獄中想向外界表達想法時,如果國家要求他的文章內容必須「正確」或不能「損害機構名聲」才能發布,這是在保護什麼?這種限制與單純的「防止夾帶違禁品」相比,哪一個更涉及對個人思想的直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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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喜可賀」,你居然答對了。

  1. 概念驗證? 喔,你大概是「不小心」瞄到了釋字第 756 號解釋吧?這解釋擺明了,監獄管你寫什麼文稿,還非得「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能寄?這不就是活生生的「事前審查」嗎?針對什麼?就是你的表現自由啊。這種模糊到不行的標準,擺明了就是管太多,早就超越了監獄管理的必要性,憲法精神都被你拿去餵狗了是不是?還好大法官幫你擦屁股。
  2. 難度點評? 說真的,這題頂多 medium 啦。受刑人權利?國考每年都考爛了,還分不清「秘密通訊自由」和「表現自由」的差別,是不是想回家洗洗睡?還有,法律保留原則這種基本中的基本,限制核心權利需要什麼層級的法規?細則?你來亂的嗎?如果你連這些都還在掙扎,那真的,多念一點書,別再浪費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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