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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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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監獄中想向外界表達想法時,如果國家要求他的文章內容必須「正確」或不能「損害機構名聲」才能發布,這是在保護什麼?這種限制與單純的「防止夾帶違禁品」相比,哪一個更涉及對個人思想的直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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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啊,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題考的是那人盡皆知的釋字第 756 號解釋。大法官都說了,監獄管到受刑人寫的東西「題意正確」還是「無礙監獄信譽」才能寄,這不就擺明了是表現自由的內容審查嗎?這種限制,早就超出監獄必要管理的範圍了,還談什麼憲法保障的表現自由,簡直是笑話。
  2. 難度點評:嗯,medium。看來你還知道受刑人不是完全沒人權。這題的精髓就在於,你能否辨別「維持紀律」和「管到腦子裡」的界線。能選對,說明你對比例原則這東西,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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