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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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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求一個人的文章必須『題意正確』才能發表,這種限制是為了維持『監獄秩序』,還是更像是在控制受刑人的『思想內容』?這樣的審查標準是否足夠明確,還是會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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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 釋字第 756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要求受刑人撰寫文稿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准許投寄,這屬於對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且審查標準過於模糊,已逾越了達成監獄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受刑人的基本權限制是近年國考熱點,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的不同限制邊界,並理解法律保留原則在基本權限制中的高度要求(例如:細則層級不足以限制核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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