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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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求一個人的文章必須『題意正確』才能發表,這種限制是為了維持『監獄秩序』,還是更像是在控制受刑人的『思想內容』?這樣的審查標準是否足夠明確,還是會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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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大法官釋字第 756 號解釋。雖然受刑人在監獄中權利受限,但憲法仍保障其基本權。選項 (B) 提到的「題意正確」屬於內容審查,這是一種過度且具主觀性的限制,嚴重侵害受刑人的表現自由。而 (A)(C)(D) 則忽略了法律保留原則或監獄行政安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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