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要限制一個人的言論或創作時,如果管理標準包含「內容是否正確」或是「是否會影響機關的名聲」,這會對言論自由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此外,對於嚴重限制人民權利的規則,僅僅放在行政機關自訂的「施行細則」中,而非正式法律,這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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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釋字第 756 號 的核心爭點,代表你對受刑人基本權限制的「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此題關鍵在於 表現自由 的保障。大法官認為,要求受刑人文稿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方可投寄,屬於過度限制。因為「題意正確」涉及 內容審查,而「監獄信譽」並非維護監獄紀律的絕對必要,這不符比例原則,故 (B) 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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