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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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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他人的過失行為共同負責,通常需要雙方具備特定的監督關係(如老闆與員工)或共同參與。請思考:在本案中,一位正在休息的「乘客」與「個人計程車司機」之間,法律上是否存有指揮監督的權力?乘客是否有義務干預司機的駕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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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侵權責任的歸屬。乙作為駕駛人,因疏失撞傷丙,具備過失與因果關係,依《民法》第 184 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甲僅為乘客,與乙之間是運送契約關係,並非乙的「僱用人」,且甲在睡覺,並無任何教唆或干預駕駛的行為,故甲不構成侵權行為,無須負責。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個人計程車」與「公司行號」的差異,並能準確判斷乘客在法律上是否需對司機的駕駛行為負連帶責任。你能避開連帶責任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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