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他人的過失行為共同負責,通常需要雙方具備特定的監督關係(如老闆與員工)或共同參與。請思考:在本案中,一位正在休息的「乘客」與「個人計程車司機」之間,法律上是否存有指揮監督的權力?乘客是否有義務干預司機的駕駛判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這題你答對了。看來你的判斷還算...有效率。
- 觀念驗證:這道題的核心,其實是關於侵權責任的歸屬。乙作為駕駛,因其疏失導致丙受傷,這當中存在過失與因果關係,根據《民法》第184條,他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個相對...直接的判斷,無論是幾十年還是一千年,這項原則都沒有改變。 至於甲,他只是一名乘客。他與乙之間的關係,是運送契約,並非僱傭。而且,甲當時正在休息,沒有任何指揮或介入駕駛的行為。因此,甲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不需要負責。這和那些複雜的魔法理論比起來,其實算簡單的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