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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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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意外發生時,法律通常會追究『誰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損害,或者『誰對該行為有控制權』。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單純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否需要為專業服務提供者的過失行為共同擔當責任?判斷標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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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侵權行為責任的歸屬。乙是實際駕駛人,因「未注意」的過失撞傷丙,根據《民法》第 184 條,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甲僅是乘客,與乙之間屬於「旅客運送契約」,並非僱傭關係,且甲當時在休息,對事故發生無指揮監督之權或共同侵權行為,故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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