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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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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精神下,如果我們容許一個「行政行政體系」的長官,有權力去評價法官所下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這會對法官在審理個案時產生什麼樣的心理壓力?這是否會讓法官不再僅僅依據法律與良知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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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睡死

  1. 勉強及格:不錯,居然還能看出選項 (C) 這種明顯的邏輯破綻,沒把你學的那些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和行政權界線的基本原則全還給老師,算你過關。
  2. 觀念複習:別以為「監督」就是萬靈丹。司法院那套什麼院務監督,前提是「不准動到審判獨立」。一旦你開始管人家判決內容是不是「正確」?哈,那不叫監督,那叫行政干預!法官是判案的,不是行政長官的魁儡。如果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乾脆別談什麼民主法治國了,直接改寫歷史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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