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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因國家整體國防政策而獲有利益,有義務分擔國防相關經費之支出
  • B 中央如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負擔之立法時,應有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代表,參與陳述意見
  • C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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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的『主權功能』(例如保衛國土),在法律屬性上是屬於特定行政區的「自治事項」,還是涉及國家整體的「專屬職權」?若根據「事務權限與財政責任一致」的原則,這類涉及全國統一性的經費,應由哪一個層級的政府來支應才合乎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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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釋字第 550 號解釋精神,國防、外交等屬於「國家主權行使」之事務,其權限與責任歸屬於中央。雖然地方政府確實因國防而受惠,但這類全國性事務並不具備地方自治的性質,故不能強制地方分擔經費,否則將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它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共同辦理事項」(如社會保險,地方需分擔)與「中央專屬事項」(如國防)在財政負擔上的差異,是極具鑑別度的憲法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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