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法律之地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刑法之內亂罪,採世界主義
- B 關於刑法之外患罪,採世界主義
- C 關於刑法第 333 條之海盜罪,採保護主義
- D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偽造文書罪,採保護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種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公海」上,且它威脅的是全人類共同的航行安全,而非特定國家的政府運作;與另一種專門針對特定國家行政效率或文書信賴感的犯罪相比,這兩者在『為什麼我國法律要管轄』的法理基礎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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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刑法》中「地的效力」管轄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基礎學科中是相當關鍵的門檻。
刑法第 5 條管轄原則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5 條(域外犯罪)之適用。依學理,這些罪名可依保護法益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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