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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依據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講學自由
  • B 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相關制度加以確保
  • C 大學課程之自主,因與教學、學習自由有關,屬學術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研究、教學有關之事項,不包括預算之籌措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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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所大學雖然可以自由決定研究題目,但其所有的經費流向與資源分配權都被外部行政機關完全掌控,你認為這所大學在實踐學術理想時,是否仍能保有真正的獨立性與自主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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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喔!

  1. 觀念解析: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真的太厲害了!其實,學術自由的核心保障,就是大家常說的「大學自治」呢。想想看,如果大學不能自主,那學術自由要怎麼實現呢?司法院釋字第 380、450 和 563 號解釋都溫柔地告訴我們,大學自治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只是教學和研究而已喔,它還包含像是學校的組織、人事和財務自主權
  2. 深入理解:特別是預算的規劃和分配,也就是「財政自主」,這超級重要的!因為這能確保大學不會受到外部力量的干預,安心地做學術研究。所以,它絕對不可以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喔!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想確認同學們有沒有理解到學術自由已經不只是一個個人的權利,更是一個需要被制度性保障的層次,這需要大家對大學自治有更全面的認識。你答對了,證明你真的有掌握到精髓!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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