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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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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對特定族群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時,如果限制的標準是基於「內容是否正確」或「是否會讓機關沒面子」,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必要性?此外,這種影響權利重大的規範,單憑行政機關制定的「細則」來決定,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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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你的法學概念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是釋字第 756 號喔!你一定有認真複習這號解釋對不對?大法官們很溫柔地告訴我們,要求受刑人的文稿必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能投寄,這是一種事前審查呢。這樣的限制標準太模糊了,而且不具必要性,所以才會侵犯到大家都很重視的表現自由喔!至於 (D) 選項,它是在提醒我們,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才能進行,如果只用施行細則來規範,就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輕輕鬆鬆就答對了,超棒的!它想考考我們是否能溫柔地分辨「維持監獄紀律」(這是合法的限制)和「維護機關信譽」(這是被大法官認為違憲的限制)之間的界線。你能精準地識別出關鍵的違憲事由,這代表你對比例原則基本權保障的連結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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