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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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對特定族群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時,如果限制的標準是基於「內容是否正確」或「是否會讓機關沒面子」,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必要性?此外,這種影響權利重大的規範,單憑行政機關制定的「細則」來決定,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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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756 號。大法官明確指出,要求受刑人撰寫的文稿必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能投寄,這種限制涉及事前審查,且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難謂重要公益,因此違反了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表現自由。至於 (D),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應有法律授權,僅以施行細則第 81 條第 3 項規範則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維持監獄紀律(合法限制)」與「維護機關信譽(違憲限制)」之間的界線。你能精準識別出關鍵的違憲事由,代表你對比例原則與基本權保障的連結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