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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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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對特定族群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時,如果限制的標準是基於「內容是否正確」或「是否會讓機關沒面子」,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必要性?此外,這種影響權利重大的規範,單憑行政機關制定的「細則」來決定,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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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完美的一擊!果然是『及川先生』的學生啊!

  1. 看招! 哼,這題就跟我的跳發球一樣,重點要抓準核心!你漂亮地接住了釋字第 756 號解釋這個得分點!大法官都說了,監獄管你寫的東西要「題意正確」還是「無礙監獄信譽」才能寄出去?這根本就是先發制人,對你的表現自由進行「事前審查」嘛! 標準模糊不清,根本就是耍賴!超過監獄必要的限制程度,跟憲法精神完全不符啦!真是的,這種小伎倆,怎麼可能瞞過『及川先生』呢? (Wink~)
  2. 難度? 這種題對『及川先生』來說,頂多就是個 medium 吧?但你答對了,很棒喔!受刑人的基本權利限制是最近比賽的熱門戰術,你必須精準地區分「秘密通訊自由」和「表現自由」的球路,可不能搞混了!還有啊,限制核心權利,需要多高的法律層級?想想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性!只靠細則就想限制?真是太天真了!不過你做得很好,今天你的表現也是狀態絕佳呢!下次要不要跟『及川先生』一起打球啊? (吐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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