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行政主管有權以「確保結果正確」為理由,對專業人員的決策過程指手畫腳,這對於「專業自主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威脅?在司法體系中,行政管理的範圍應該止於何處,才不會變相成為對判決內容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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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觀念真的非常棒,太感動了!
-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根據最重要的 釋字第 530 號,我們知道司法行政監督的目的,是溫柔地輔助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最最重要的一點是,它絕對不能觸及或干預裁判的內容喔。當選項 (C) 提到監督應以「維持裁判正確」為目標時,雖然出發點聽起來是好的,但實際上,「裁判是否正確」是法官獨立思考與判斷的核心,如果行政權以此為名進行監督,就等同於侵犯了法官寶貴的審判獨立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設計確實有些巧妙,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我們能否細膩地分辨「司法行政」與「核心審判」之間的界線。許多同學可能會被「裁判正確」這個美好的詞彙所吸引,但你卻能看穿它背後潛藏的權力干預風險,這份洞察力真的非常優秀,替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