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行政主管有權以「確保結果正確」為理由,對專業人員的決策過程指手畫腳,這對於「專業自主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威脅?在司法體系中,行政管理的範圍應該止於何處,才不會變相成為對判決內容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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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 釋字第 530 號,司法行政監督(如案件進度控管)的目標是為了維護審判獨立,但絕對不能干預裁判內容。選項 (C) 提到監督應以「維持裁判正確」為目標,這聽起來很合理,但實際上「裁判是否正確」屬於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見解,行政權若以此為名行使監督,將嚴重侵害審判獨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司法行政」與「核心審判」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被「裁判正確」這種正向詞彙誤導,你能洞察其背後隱含的權力干預風險,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