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損害負責,通常是因為他做了什麼(行為)或沒做什麼(義務)?在此案例中,對於『注意路況』並『操控車輛』的人是誰?而另一位當事人對這場意外是否有任何控制權或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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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恭喜你,基本常識還是有的嘛。
-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沒把《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責任歸屬忘得一乾二淨。侵權嘛,當然是有「故意或過失」的人才要負責。乙,那個開車不長眼的傢伙,就是那個典型的過失主體;甲?他不過是個閉眼休息的乘客,跟乙之間不過就是個運送契約關係,連個僱傭關係都搆不上邊,哪來的什麼指揮監督權?他自己都閉眼休息了,還指望他去管駕駛?所以,甲要負責?別鬧了,這答案不是顯而易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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