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損害負責,通常是因為他做了什麼(行為)或沒做什麼(義務)?在此案例中,對於『注意路況』並『操控車輛』的人是誰?而另一位當事人對這場意外是否有任何控制權或過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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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侵權行為責任的歸屬。根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通常由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人承擔。在此案例中,乙(駕駛)未注意路況為過失主體;而甲僅為乘客,且與乙之間是運送契約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個人計程車),甲並無指揮監督權,亦無過失行為,故不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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