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8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受刑人之通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與憲法第 12 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須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C 監獄長官不得刪除受刑人書信之內容,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
  • D 以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政府是否有權力因為一個人的觀點「不正確」或「可能損及機關名聲」,就限制他向報社投稿的權利?這種限制是屬於為了『監獄安全』的必要手段,還是對『思想內容』的過度干預呢?另外,涉及限制基本人權的事項,在法律位階上應該由什麼層級的規範來訂定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 釋字第 756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要求受刑人撰寫文稿須「題意正確」或「無礙監獄信譽」才准許投寄,這屬於對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且審查標準過於模糊,已逾越了達成監獄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受刑人的基本權限制是近年國考熱點,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的不同限制邊界,並理解法律保留原則在基本權限制中的高度要求(例如:細則層級不足以限制核心權利)。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自由權之保障範圍與限制
查看更多「[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