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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因國家整體國防政策而獲有利益,有義務分擔國防相關經費之支出
  • B 中央如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負擔之立法時,應有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代表,參與陳述意見
  • C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事項(例如國防或外交)在憲法中被列為中央的「專屬權限」,那麼在「權力」與「財政責任」必須對等的前提下,該事項的經費應該由誰支應?僅僅因為地方政府從中獲得了安全保障,就能成為法律上要求其掏錢分擔的理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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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差強人意。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楚地方財政權中央專屬權限這種基本常識。看來憲法和大法官解釋你沒完全睡著,就這樣吧,別得意忘形。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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