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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4 題

下列那一種機關公文,應有其他機關首長予以副署,始具有效力?
  • A 總統公布制定、修正或廢止法律之令文
  • B 總統發布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文
  • C 立法院將審議通過之法律案送請總統公布之咨文
  • D 行政院將法律條文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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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政治的體制下,當一位「不需向國會負責」的國家元首發布涉及全國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時,為了讓「實際負責行政事務」的首長也能共同承擔政治責任,你認為這份文書在簽署流程上,還需要增加哪一種程序,才能確保行政權的完整參與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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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我國《憲法》第 37 條的「副署制度」。當總統公布法律或發布行政命令時,為了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必須經由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該公文始具有法律效力。這確保了國家權力的相互制衡。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除了要區分「咨、函、令」等公文類別,還需精確判斷哪些特定行為需要「副署」。例如,選項 (B) 的人事任免權,在憲法增修條文下,部分是不需副署的,這點最容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 (A),代表對法條細節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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