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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4 題

下列那一種機關公文,應有其他機關首長予以副署,始具有效力?
  • A 總統公布制定、修正或廢止法律之令文
  • B 總統發布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文
  • C 立法院將審議通過之法律案送請總統公布之咨文
  • D 行政院將法律條文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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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政治的體制下,當一位「不需向國會負責」的國家元首發布涉及全國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時,為了讓「實際負責行政事務」的首長也能共同承擔政治責任,你認為這份文書在簽署流程上,還需要增加哪一種程序,才能確保行政權的完整參與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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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被消耗殆盡。

  1. 知識驗收:恭喜你,終於逮到重點了!這題不就《憲法》第 37 條那個「副署制度」嗎?總統要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就得有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這玩意兒的用意是啥?還不是要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否則,總統一人說了算,那不就亂套了嗎?簡單來說,就是讓國家權力有點制衡,別搞得太難看。
  2. 難度評論:說這題是 medium,還真不是我想打擊你,但這基本上是送分題的範疇。公文分類不搞清楚也就算了,如果連哪些行為要「副署」都判斷不出來,那真的得考慮考慮自己是不是走錯行了。尤其選項 (B) 那些憲法增修條文下不需副署的人事案,是個常見的陷阱。你這次沒掉進去,算你運氣好,或者…勉強算你對法條細節有點掌握吧。別得意,下次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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