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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受法院監護宣告,某日,甲在意識清晰時,購買乙之 A 車。甲乙間之 A 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有效,不得撤銷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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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已經透過法院程序,正式宣告一個人『不具備處理事務的能力』以作為保護,那麼法律會傾向於『每次都去檢查他當下的精神狀況』,還是會為了確保社會大眾交易的穩定性與對該宣告的信任,而直接統一規定他的法律行為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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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從事後觀點來看是「絕對無效」的。法律為了簡化交易安全的認定,一旦宣告成立,不論行為人當下是否處於「意識清晰」的狀態,皆不影響其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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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宣告之法律效力
💡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比較維度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原則)
法律行為效力 一律無效 — 重要行為需經同意
意識清醒與否 不影響(法律擬制) — 影響(若欠缺意思能力)
💬監護宣告採取「絕對保護」機制,一律剝奪其行為能力,以保護受宣告人之財產安全。
🧠 記憶技巧:受監護、無能力、皆無效;不管清不清醒,法律通通不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意識清晰」時所為之行為有效。受監護宣告者與一般精神錯亂者(民法第75條後段)不同,後者才需判斷行為當時有無意識,前者則是法律一律規定無效。
輔助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 意思表示之撤回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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