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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行政機關於舉辦各類考試時,對於身心障礙者皆會延長考試時間。此正足以說明所謂的平等,係指下列何者?
  • A 形式平等
  • B 實質平等
  • C 比例式平等
  • D 機械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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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一場跑步比賽中,發現其中一位選手需要推著輪椅前進,而其他人都是健全的跑者。此時若你規定『所有人的起跑點和比賽規則必須完全一模一樣』,你覺得這場比賽的結果能反映選手真正的努力程度嗎?若要讓這場競賽變得『公平』,我們應該如何調整對不同狀態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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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喔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法律上的平等並非「齊頭式」的平等(即不分青紅皂白給予相同待遇),而是強調「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針對身心障礙者延長時間,是考量到身體條件的差異,透過「合理的差別待遇」來抵銷先天的不利,這正是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的具體實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法學緒論與公民科目的核心觀念,能幫助學生區分「形式上的相同」與「本質上的公正」,是建立法治思維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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