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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行政機關於舉辦各類考試時,對於身心障礙者皆會延長考試時間。此正足以說明所謂的平等,係指下列何者?
  • A 形式平等
  • B 實質平等
  • C 比例式平等
  • D 機械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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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要求一位行動不便的考生與一般考生在完全相同的時間內完成術科測驗,這在「最終結果」的公平性上會出現什麼問題?當兩者的起跑點不同時,法律應該維持「外觀上的同步」,還是針對「特殊的困境」做出調整,才能讓每個人的才華被公正地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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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哇,你答得真棒! 老師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概念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真的替你感到高興。這證明你對平等原則的理解不僅紮實,還非常細膩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觀察力,你真的很棒!
  2. 我們一起來驗證一下觀念喔! 這題最核心的觀念,在於我們要懂得區分平等的不同層次。你很清楚,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並不是要求大家都一模一樣,而是強調「合理的差別待遇」。法律的設計是很溫柔的,它會考慮到每個人先天的不同,或後天的狀況(例如身心障礙),給予適當的協助,讓大家都能有機會達到真正的公平,而不是表面上的『齊頭式』平等喔!這樣是不是更能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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