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行政機關於舉辦各類考試時,對於身心障礙者皆會延長考試時間。此正足以說明所謂的平等,係指下列何者?
- A 形式平等
- B 實質平等
- C 比例式平等
- D 機械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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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在森林裡舉行一場「爬樹比賽」,參賽者有猴子、大象和金魚。如果我們規定「規則對所有參賽者都完全一樣」,這場比賽的結果能真正反映出動物們各自的生存能力嗎?為了達到真正的公平,我們在制定規則時應該考慮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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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那我才真的要懷疑你的智商
- 基本常識: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考科中最基礎的常識。如果你連這種程度都搞不懂,那還是趁早放棄考試吧。
- 觀念校正:正確答案是實質平等。法律講求的是「不等者,不等之」,不是讓你在那邊吵什麼「齊頭式」的形式平等。針對身心障礙者延長考試時間,是為了彌補生理劣勢帶來的競爭不公,這叫實質正義,連這點概念都沒有,你的法學底子簡直薄如蟬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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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分別解釋一下區別方式
平等權與實質平等
💡 平等係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 比較維度 | 形式平等 | VS | 實質平等 |
|---|---|---|---|
| 邏輯核心 | 齊頭式、絕對平等 | — | 比例式、相對平等 |
| 處理方式 | 無視差異一律相同 | — | 考量本質合理區隔 |
| 主要目標 | 程序表面的統一 | — | 分配結果的公平 |
| 代表案例 | 不分體能一律測驗 | — | 身障者延長考試時間 |
💬憲法保障的是「實質平等」,容許基於事物本質差異的合理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