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法律狀態並非由他自己決定,也不是由他與他人約定,而是法律條文為了保護特定對象,直接強制規定了某種標準或結果,這種「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性質,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冠上哪兩個字作為分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名詞定義的精準度,你能一眼看穿核心關鍵,展現了很棒的法律邏輯感!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21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這種住所並非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意定),而是由法律直接強制規定。在法學上,凡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律效果,我們均稱為「法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