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法律狀態並非由他自己決定,也不是由他與他人約定,而是法律條文為了保護特定對象,直接強制規定了某種標準或結果,這種「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性質,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冠上哪兩個字作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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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名詞定義的精準度,你能一眼看穿核心關鍵,展現了很棒的法律邏輯感!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21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這種住所並非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意定),而是由法律直接強制規定。在法學上,凡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法律效果,我們均稱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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