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
- B 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 C 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 D 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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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我國刑法在民國 95 年曾有過一次針對「多次重複犯罪」評價方式的重大修正。如果一個人的所有犯罪行為都在該次法律變動「之前」就已經全部結束,但直到法律變動「之後」才被警察抓到,根據刑法第 2 條關於法律變更的原則,法院應該優先適用行為當時的舊規定,還是審判時的新規定呢?這對於計算「到底犯了幾個罪」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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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修正後之適用。我國刑法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其中最重要的變革之一是刪除了第 $56$ 條連續犯(科刑上一罪)的規定。由於甲的所有行為均發生於民國 $92$ 年(舊法時期),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舊法將多次行為視為一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適用舊法論處。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學生是否清楚民國 $95$ 年修法的關鍵時間點,以及能否正確判斷行為完成時點與法律變動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法律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基本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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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連續犯還在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