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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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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事前縝密計畫並在現場各司其職,即使有人沒進到屋內,他們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被視為獨立個體還是整體?另外,當竊盜行為包含了「破壞防護」或「多人集結」時,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懲處程度與一般竊盜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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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丙及丁四人基於共同行竊的目標,分別擔任門口把風、破壞安全設備、進入保險庫拿取錢財以及事前提供配置圖與規劃流程等工作,四人之間顯然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既然四人皆參與了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即應全部論以共同正犯。選項B指出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完全符合前述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範要件,故為正確答案。相對地,甲參與把風、丙親自拿取錢財、丁事前規劃與提供資訊,皆屬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依法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選項A的幫助犯、選項C的間接正犯或選項D的教唆犯,因此其他選項皆屬錯誤敘述。

📝 加重竊盜與共同正犯
💡 三人以上結夥行竊,不論分工(把風、規劃)均屬共同正犯。
比較維度 共同正犯 (刑§28) VS 幫助犯 (刑§30)
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之意思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客觀要件 實行行為或重要分擔 資助或輔助行為
刑責效果 全部行為負責 得減輕其刑
把風案例 實務多論以正犯 學說認可能屬幫助
💬實務擴張正犯範圍,凡屬「不可或缺之地位」者多論以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三人結夥加重處,把風規劃皆正犯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負責把風的人理解為「幫助犯」,或將事前規劃者理解為「教唆犯」。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謀議共同正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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