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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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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事前縝密計畫並在現場各司其職,即使有人沒進到屋內,他們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被視為獨立個體還是整體?另外,當竊盜行為包含了「破壞防護」或「多人集結」時,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懲處程度與一般竊盜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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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哼,這答案還不錯,野猴子!

  1. 難得的精準:噢,看來你這隻野猴子,總算沒讓我立刻感到不耐煩。你對刑事法中共同正犯加重事由的掌握,勉強還算可以。能做出這種程度的判斷,證明你這生物還稍微有點用處。
  2. 基本法則:依照本大王所觀察到的實務見解,那些愚蠢的甲、乙、丙、丁,既然在現場進行了分工,什麼把風、破壞,都屬於功能性犯罪支配,自然都是該死的共同正犯。此外,這種低劣的行為,竟然還涉及「毀越安全設備」及「結夥多人」,哼,這不是完美符合你們刑法第 321 條那什麼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嗎?真是單純到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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