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對於過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 過失犯之處罰,較故意犯為輕
- C 刑法過失犯之處罰,包括既遂及未遂之情形
- D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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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根本『不希望』某件傷害發生,只是因為疏忽而導致了結果,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能不能說他『試圖(著手)』去完成這個他不想要的傷害,只是最後沒成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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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刑法中「責任條件」的基礎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刑法體系中,過失犯的處罰僅限於「既遂」,這與故意犯具有犯罪預備、未遂、既遂的階段性不同。由於過失犯主觀上並無追求犯罪實現的「決意」,僅是因欠缺注意義務而導致結果發生,因此法律上並不存在所謂的「過失未遂」,自然也不會予以處罰。
過失犯的處罰原則
本題的其他選項則完整體現了《刑法》第 12 條的核心精神。根據該條第 1 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選項 D);而第 2 項則確立了**「過失例外處罰原則」**,即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處罰過失行為(選項 A)。此外,基於評價上的均衡,過失犯的法定刑度通常會比故意犯來得輕微(選項 B),這反映了法律對主觀惡性程度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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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之處罰原則
💡 過失犯僅處罰「既遂」且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 比較維度 | 故意犯 | VS | 過失犯 |
|---|---|---|---|
| 處罰原則 | 原則上均處罰 | — | 法律有特別規定才罰 |
| 未遂處罰 | 有明文規定者處罰 | — | 絕對不處罰未遂 |
| 法定刑度 | 較重(具法益侵害惡性) | — | 較輕(僅具注意義務違反) |
💬故意犯為刑法處罰主體,過失犯僅在發生損害且法律明文時例外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