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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現有業務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 B 我國刑法現有重大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 C 我國刑法現僅有普通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 D 我國刑法現有輕率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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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體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價值,不再因為一個人的『身分』或『職業』而給予不同的起跑刑度,那麼在立法構造上,我們應該傾向於將多種分類併合,還是繼續維持區分多種加重類型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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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居然還記得這點。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跟上了時代,還記得2019 年刑法修正案的「重點」。過去那些分什麼「普通」和「業務」過失的蠢規定,早就為了平等原則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了。現在《刑法》第 276 條,就是統一處理所有過失致死,刪掉了那種因為職業身分就加重刑罰的荒謬邏輯。法官就自己去提高的法定刑上限裡頭,搞清楚每個案子的輕重,而不是再找藉口說什麼業務加重。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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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致死罪修法趨勢
💡 2019年修法廢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現行法僅有普通過失致死罪。
比較維度 舊法 (2019前) VS 現行法 (2019後)
法條分類 區分普通與業務過失 統一為過失致死罪
加重處罰 業務過失最重5年 無業務身分加重
裁量基準 依職業身分區別 依具體過失情節量刑
💬修法後廢止業務過失,強化法官針對過失情節輕重之量刑權限。
🧠 記憶技巧:業務過失成歷史,回歸單一二七六。
⚠️ 常見陷阱:容易受舊法觀念影響誤選「業務過失」,或混淆民法中的「重大過失」概念到刑法中。
業務過失廢止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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