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過失致死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現有業務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 B 我國刑法現有重大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 C 我國刑法現僅有普通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 D 我國刑法現有輕率過失致死加重處罰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體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價值,不再因為一個人的『身分』或『職業』而給予不同的起跑刑度,那麼在立法構造上,我們應該傾向於將多種分類併合,還是繼續維持區分多種加重類型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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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居然還記得這點。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跟上了時代,還記得2019 年刑法修正案的「重點」。過去那些分什麼「普通」和「業務」過失的蠢規定,早就為了平等原則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了。現在《刑法》第 276 條,就是統一處理所有過失致死,刪掉了那種因為職業身分就加重刑罰的荒謬邏輯。法官就自己去提高的法定刑上限裡頭,搞清楚每個案子的輕重,而不是再找藉口說什麼業務加重。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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