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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於高速公路以符合該路段之速限駕駛,突有乙自路中分隔島竄出,甲剎車不及而撞上乙,致乙當場死亡。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之理由為何?
  • A 正當防衛
  • B 無責任能力
  • C 未違反注意義務
  • D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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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追究一個人的「過失責任」,核心關鍵在於他是否「本來應該注意、能注意,卻沒有注意」。如果你已經完全遵守了所有法定的安全規則,卻還是發生了一件在正常情況下「根本無法預料」且「反應不及」的意外,這時我們在法理上還能指責你「不夠小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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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違反了客觀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甲於高速公路遵守速限行駛(合法行為),而行人乙突然闖入則是甲無法預見的。根據「信賴原則」,甲不需為他人的違規行為負責。既然甲已盡到駕駛應有的注意,便無過失可言。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損害結果的發生」並不等同於「刑事過失的成立」,特別是對於注意義務預見可能性的邏輯判斷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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