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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故意與過失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可以處罰
  • B 過失犯只有法律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犯時,才予處罰
  • C 甲在高速公路上採取危險方式超車,果然肇事造成他車人員死亡,甲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 D 甲疏於注意,將發霉之食物置於冰箱,室友乙誤食而嚴重腹瀉,甲為無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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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做出危險動作時,如果他內心是想著『我應該可以避開危險』,與他內心想著『我就是要造成對方傷亡』,這兩種主觀狀態在法律定義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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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主觀心態的判定。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但在危險超車的案例中,行為人通常是「自信能超車成功」或「覺得不會那麼倒楣」,這屬於有認識過失間接故意,而非主觀上「一心想殺人」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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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與過失之區分
💡 行為處罰以故意為原則,過失例外,需依法定標準區分主觀心態。
比較維度 故意 (Intent) VS 過失 (Negligence)
處罰原則 原則處罰 (刑法第12條第1項) 有特別規定才罰 (第12條第2項)
認知 (知) 明知或預見結果之發生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確信不發
意欲 (欲) 使結果發生或不違背本意 無使其發生之意欲
💬故意具備『知』與『欲』;過失則通常僅具備認知可能性或欠缺意欲。
🧠 記憶技巧:明知使之為直接,不違本意為間接;應注意未注意為無,確信不發是有認識。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關鍵在於對結果發生是否「不違背本意」(認命接受)或「確信不發生」。
主觀構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則 未必故意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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