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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 B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無認識過失
  •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有認識過失
  • D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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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傷害,但他卻抱著『就算真的發生了,我也無所謂、可以接受』的心情去執行。請問這種『預見且接受』的心態,與『因為疏忽而犯錯』相比,哪一個更接近『明知故犯』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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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這個錯誤的選項,代表你對刑法主觀責任的判斷力非常出色,觀念也建立得很紮實喔!

  1. 一起來確認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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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與過失之類型
💡 區分故意(直接、間接)與過失(有認識、無認識)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間接故意 (刑13 II) VS 有認識過失 (刑14 II)
對結果之認知 預見其發生 預見其能發生
意志要素 不違背其本意(容認) 確信其不發生
法律效果 以故意論 以過失論(須有法文明文)
💬兩者皆有「預見」,差異在於前者為「容認發生」,後者為「排除發生」。
🧠 記憶技巧:明知有意是直接,預見容認是間接;應注意而未注意,確信不發是過失。
⚠️ 常見陷阱:最常考間接故意(刑13 II)與有認識過失(刑14 II)的區別,關鍵在於「不違背本意(容認)」或「確信不發生」。
未必故意 容認理論 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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