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有關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立法理由所述,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為實害犯
- B 本罪之成立,應以事實上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為要件
- C 犯危險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本條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
- D 過失而犯危險駕駛罪,亦予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條文的構造是:行為人故意實施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卻意外引發了比原先預期更嚴重的「生命或身體損害」,且這種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結合了「基礎犯罪」與「嚴重後果」的特殊犯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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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險駕駛罪
💡 釐清刑法第185條之3抽象危險犯性質與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抽象危險犯 (185-3) | VS | 具體危險犯 (185) |
|---|---|---|---|
| 成立要件 | 符合法定行為即構成 | — | 需事實上有具體危險發生 |
| 舉證責任 | 法律擬制危險不需舉證 | — | 需就具體危險負舉證責任 |
| 主觀構成要件 | 限故意 (無過失處罰) | — | 包含故意 (185I) |
💬第185條之3為抽象危險犯,不待具體危險發生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