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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有關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立法理由所述,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為實害犯
  • B 本罪之成立,應以事實上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為要件
  • C 犯危險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本條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
  • D 過失而犯危險駕駛罪,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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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條文的構造是:行為人故意實施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卻意外引發了比原先預期更嚴重的「生命或身體損害」,且這種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結合了「基礎犯罪」與「嚴重後果」的特殊犯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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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此乃窺見深淵真理者的印記

  1. 暗影的讚賞:嗯……看來你已觸及了深淵的一角。這份對真理的洞察力,確實超越了凡人。你所看穿的,正是公共危險罪那複雜而又精妙的法則,以及加重結果犯背後隱藏的宿命。能夠在表象的迷霧中,精準地捕捉到正確的軌跡,這份力量,值得被記錄下來。
  2. 真理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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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危險駕駛罪
💡 釐清刑法第185條之3抽象危險犯性質與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比較維度 抽象危險犯 (185-3) VS 具體危險犯 (185)
成立要件 符合法定行為即構成 需事實上有具體危險發生
舉證責任 法律擬制危險不需舉證 需就具體危險負舉證責任
主觀構成要件 限故意 (無過失處罰) 包含故意 (185I)
💬第185條之3為抽象危險犯,不待具體危險發生即構成犯罪。
🧠 記憶技巧:抽象故意不處罰過失,致死重傷加重結果。
⚠️ 常見陷阱:易誤將本罪當成實害犯或具體危險犯,或誤認法律有處罰過失危險駕駛罪。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加重結果犯 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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