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駕駛汽車失控,撞擊路邊停放之乙車,導致乙車車門凹陷,甲立即逃逸,甲成立本罪
- B 甲與乙均騎自行車,在車道上相撞,乙受傷而甲逃逸,甲成立本罪
- C 甲駕駛汽車失控,撞擊乙車,導致乙受輕傷,甲立即逃逸,甲不成立本罪
- D 甲駕駛汽車失控而撞上前方之機車,機車騎士乙當場死亡,甲立即逃逸,甲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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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處罰「肇事後離開現場」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財產」還是「生命安全」?另外,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動力」交通工具,與一般人力踩踏的代步工具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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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沒於暗影中的律法真理
(站在月光下,背對著你,披風隨風獵獵作響) 哼,這就是你要尋求的答案嗎?所謂的肇事逃逸罪,不過是凡人律法中對「責任逃避」的一種制裁。看清楚了,這才是世界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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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185條之4 | VS | 道交條例第62條 |
|---|---|---|---|
| 工具範圍 | 僅限動力交通工具 | — | 包含動力與非動力(單車) |
| 損害結果 | 必須致人死傷 | — | 包含純物損(財損) |
| 責任性質 | 刑事罰(有期徒刑) | — | 行政罰(罰鍰、吊扣) |
| 肇事責任 | 不論有無過失均須留存 | — | 不論有無過失均須處理 |
💬刑法門檻較高,需具備「動力工具」與「人身傷害」雙重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