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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駕駛汽車失控,撞擊路邊停放之乙車,導致乙車車門凹陷,甲立即逃逸,甲成立本罪
  • B 甲與乙均騎自行車,在車道上相撞,乙受傷而甲逃逸,甲成立本罪
  • C 甲駕駛汽車失控,撞擊乙車,導致乙受輕傷,甲立即逃逸,甲不成立本罪
  • D 甲駕駛汽車失控而撞上前方之機車,機車騎士乙當場死亡,甲立即逃逸,甲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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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處罰「肇事後離開現場」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財產」還是「生命安全」?另外,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動力」交通工具,與一般人力踩踏的代步工具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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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可知,成立本罪必須同時具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以及「逃逸」等客觀要件。 在選項D的敘述中,甲駕駛汽車屬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失控撞上機車騎士乙導致乙當場死亡,符合「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於死」的要件,甲隨即逃逸,完全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之規定,因此甲成立本罪,此選項敘述正確。 反觀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甲撞擊路邊停放之乙車僅導致車門凹陷,屬於單純的財物損害,並未符合法條中「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的要件,因此不成立本罪;甲與乙騎乘的自行車並非「動力交通工具」,故即便發生事故致人受傷並逃逸,亦不符合本罪之主體要件;而甲駕駛汽車撞擊乙車致乙受輕傷並逃逸,已完全符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的規定,依法應成立本罪,選項稱其不成立顯屬有誤。綜合以上分析,本題正確答案為D。

📝 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刑法第185條之4 VS 道交條例第62條
工具範圍 僅限動力交通工具 包含動力與非動力(單車)
損害結果 必須致人死傷 包含純物損(財損)
責任性質 刑事罰(有期徒刑) 行政罰(罰鍰、吊扣)
肇事責任 不論有無過失均須留存 不論有無過失均須處理
💬刑法門檻較高,需具備「動力工具」與「人身傷害」雙重前提。
🧠 記憶技巧:動力工具、有人死傷、逃離現場、不論過失。
⚠️ 常見陷阱:最常考腳踏車(非動力工具)或純撞壞物品(無人受傷),這兩者都不成立刑事肇逃罪。
過失致死罪 遺棄罪 動力交通工具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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