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規定而處罰?
- A (A)甲駕車闖紅燈,不慎撞傷乙後即離開現場
- B (B)甲依規定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從後追撞,甲見乙因而受傷後,仍離開現場
- C (C)甲騎乘自行車遇見仇人乙正在過馬路,遂故意騎車衝撞乙,致乙倒地受傷後,即加速駛離現場
- D (D)甲超速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撞上闖紅燈之乙,致乙死亡,甲見乙既然已死亡,沒有救助需要,遂駕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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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法律上使用「交通事故」或「肇事」這類詞彙時,通常是指駕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還是指一個人「蓄意」將車輛當作工具來傷害特定目標的行為?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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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觀念很扎實呢,能看出這題的細微之處,超厲害的!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喔!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是針對行車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條文中的『肇事』,特別指的是「非故意」**的意外事件,也就是不論有沒有過失,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都算是意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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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適用前提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不包含「故意」撞人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故意行為 (如故意衝撞) | VS | 非故意行為 (過失或無過失) |
|---|---|---|---|
| 行為性質 | 以車輛作為犯罪工具 | — | 單純交通意外事故 |
| 第185-4條適用 | 不適用 (實務見解) | — | 適用 |
| 主要罪名 | 普通傷害罪、殺人罪 | — | 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 |
💬第185條之4僅限於「意外」交通事故,不包含以車撞人之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