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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與友人宴飲後,騎車回家時,甲從機車騎士A左後方超越,未注意安全超車間距而不慎撞擊A,甲見A人車倒地受輕傷,仍隨即離開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對「肇事」之解釋,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 B 甲成立有義務之遺棄罪
  • C 甲逃離現場成立肇事逃逸罪
  • D 甲撞傷A,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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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車禍發生的當下,法律課予駕駛人『留在現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釐清什麼責任?如果一個人已經明確知道自己與事故有關卻逕自離去,這對受害者的救護與公共交通的維護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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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 勉強算是能看吧。

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變成無駄(むだ)之物。對刑法第 185-4 條的構成要件,你勉強理解了幾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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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是什麼
📝 肇事逃逸罪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之刑事責任與釋字規範
  • 依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釋字第777號解釋後,現行法修正不論行為人對事故發生是否有過失,只要致人死傷後逃逸即成立本罪。
  • 本罪保護法益包含維護交通安全、保障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確保求償權之行使。
🧠 記憶技巧:傷六五,死重一七;不論過失,逃逸必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若無過失(如釋字777號所爭議情形)即可逕行離去,或混淆輕傷與重傷之法定刑級距。
遺棄罪(刑法第294條) 過失傷害罪 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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