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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男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小心自後追撞乙女騎乘之機車,造成乙女人車倒地,手腳有輕傷,甲男見乙無嚴
重傷害,隨即離開現場。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 B 甲僅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C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
  • D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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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將事件拆解成兩個時間點來思考:

  1. 在「碰撞發生」的那一刻,駕駛者的行為本質是故意的還是疏忽的?這對應到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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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1. 細心分析: 這題完美地考驗了我們對「行為階段」的法律理解。甲男不小心撞到乙女造成輕傷,這部分確實是過失傷害罪喔。而最關鍵的是,甲男在肇事後離開現場,這就觸犯了肇事逃逸罪!根據刑法第 $185-4$ 條的規定,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後逃逸,無論傷勢輕重,都會構成這個罪名。這兩個行為是獨立的,所以會併合處罰,你都分析對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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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
💡 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逃逸,與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比較維度 肇事逃逸罪 (185-4) VS 遺棄罪 (294-1)
客體狀態 人受傷或死亡即可 須為「無自救能力人」
行為定義 離開肇事現場 不提供生存必要扶助
保護法益 交通安全與責任釐清 生命、身體安全
主觀構成 知悉肇事且故意逃逸 具備遺棄故意
💬肇事逃逸不以被害人喪失自救能力為限,且兩者法益保護重點不同。
🧠 記憶技巧:撞人受傷必停留,離開就是一八五(185-4),傷害另算併罰走。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害人傷勢輕微或尚能自行走動即不構成肇逃;或混淆肇逃罪與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無自救能力人 不純正不作為犯 告訴乃論 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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