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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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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肇事逃逸罪」之修法動態與實務見解(釋字第777號解釋與後續修法)。看到題目強調「甲自認無過失」且受傷者為他方,必須立刻聯想到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已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明定「無過失者」之減免刑責規定。解題時應依次檢驗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並補充論述遺棄罪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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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時,逕自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是否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之適用? 【解析】 甲之刑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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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過失肇事逃逸
💡 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仍成立肇逃罪,惟法官得依法減免其刑。
  • 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後,不論有無過失,致人死傷離去即構成逃逸罪。
  • 依第185條之4第2項,無過失者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無過失者不具備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第294條遺棄罪。
  • 過失傷害(第284條)之成立,須以行為人具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為前提。
🧠 記憶技巧:肇逃論述三步走:1.致人死傷離去中(185-4);2.無過失得減免;3.無保證人免論遺棄。
⚠️ 常見陷阱:易遺漏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的減免規定,或誤認無過失者即具備遺棄罪之保證人地位。
釋字第777號解釋 保證人地位之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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