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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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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肇事逃逸罪」的修法爭點。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後,刑法第185-4條已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有過失」與「無過失」之刑度。接著,必須檢驗甲是否因車禍產生救助義務,從而論證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須檢驗第15條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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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無過失之交通事故中,致人受傷而逕自離去,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及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解析】 壹、甲開車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無過失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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