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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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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肇事逃逸罪」的修法爭點。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後,刑法第185-4條已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有過失」與「無過失」之刑度。接著,必須檢驗甲是否因車禍產生救助義務,從而論證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須檢驗第15條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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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無過失之交通事故中,致人受傷而逕自離去,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及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解析】 壹、甲開車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無過失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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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與遺棄罪
💡 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即便無過失仍有留待現場義務,但未必構成遺棄。
比較維度 肇事逃逸罪 (185-4) VS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
有無過失要求 不論有無過失皆適用 前行為須有過失或違法
義務基礎 法律明定之社會責任 保證人地位(15條或契約)
法效果 無過失者得減輕其刑 無保證人地位則不成立
💬185-4強調留待現場之秩序義務,294強調特定身分之救助義務。
🧠 記憶技巧:肇逃不論過失(看185-4)、遺棄須有保證(看15+294)、無過失得減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無過失」就不成立肇事逃逸罪,或忽略遺棄罪中「危險前行為」須具備違法性之要求。
危險前行為 保證人地位 釋字第777號 動力交通工具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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