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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於綠燈亮時開車向前行駛,有一機車闖紅燈攔腰撞上其汽車,機車騎士 A 因激烈碰撞受傷倒地昏迷。甲看四下無人竟直接開車逃逸離去,A 經路人發現送醫,A 最後幸運地僅遭受輕傷。事後交通鑑定結果,本件車禍係全因 A 闖紅燈所致,甲完全無過失。試討論本案中甲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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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二:一是經歷釋字第777號解釋與修法後,行為人「無過失」之肇事逃逸刑責(刑法第185-4條);二是將昏迷(無自救力)之被害人留置現場,是否構成遺棄罪(刑法第294條)及其保證人地位之認定。解題時應依序探討兩罪之構成要件,並於競合論中說明兩罪保護法益之差異與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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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交通事故中完全無過失,其逕自離開現場且未救助昏迷被害人之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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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過失肇事逃逸之刑責
💡 無過失肇事仍具現場救助義務,逃逸將觸犯肇逃罪與遺棄罪。
比較維度 肇事逃逸罪 (§185-4) VS 違背義務遺棄罪 (§294)
保護法益 公共安全、司法調查權 個人生命、身體法益
過失責任 修正後涵蓋無過失者 無過失亦具法令救助義務
行為主體 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 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義務者
犯罪性質 舉動犯/抽象危險犯 不作為犯/具體危險犯
💬兩罪保護法益不同,一行為觸犯兩罪屬想像競合,實務通常從一重以遺棄罪處斷。
🧠 記憶技巧:無過失也要留,有義務不可走;一行為兩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
⚠️ 常見陷阱:易誤解無過失即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忽視現行法第185條之4已納入無過失情形,且常遺漏討論遺棄罪之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危險前行為 想像競合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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