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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開車違規闖紅燈左轉時,遇警攔停檢查,由於擔心無照駕駛被開罰,不敢停車,於加速前行下撞傷員警。逃離現場後,甲連絡乙,商請乙出面頂替。乙收取甲交付 1 萬元後,拜託亟需用錢之丙出面到警局自首。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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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交通犯罪、妨害公務罪以及妨害司法公正罪。需分三人、分階段討論:

  1. 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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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妨害公務罪、肇事逃逸罪、頂替罪之教唆與實施、自我庇護之不罰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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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與頂替罪分析
💡 分析妨害公務、肇事逃逸及教唆他人頂替之罪責與不罰原則。

🔗 犯罪行為法律評價流程

  1. 1 衝撞行為 — 觸犯妨害公務與傷害罪,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 2 肇事逃逸 — 觸犯刑法185-4,與前段傷害行為分論併罰
  3. 3 教唆頂替 — 本人教唆他人頂替不罰;但被教唆者乙、丙仍成罪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行為人若僅是隱匿證據而非找人頂替,是否同樣適用不罰原則。
🧠 記憶技巧:撞警加妨害,逃逸要併罰,找人坦白自己不罰(期待可能性)。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教唆他人頂替自己」在實務上不具可罰性,或將肇事逃逸與傷害罪誤判為想像競合而非併罰。
期待可能性原則 想像競合與實質併罰之區別 110年肇事逃逸罪修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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