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假釋犯甲義氣相挺友人乙,於半夜無人時分,使用一己名牌打火機點燃自製的汽油彈,焚毀停在路邊的乙的仇家丁之豪華名車,後,前往乙家告知此事,乙聽聞後,與丙共同協議,為免甲入監,趁警方偵查尚不知何人縱火時機,由無前科之丙前往警局,以丙一己名義自承縱火乙事,乙亦在協議之下將甲之打火機擦拭乾淨去除指紋後交付予丙當作丙的犯案證物。試問乙、丙之罪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之適用。解題時應依『先正犯後共犯』及『行為人個別分析』的邏輯,先探討出面頂罪者(丙)的頂替罪,再探討幕後促成者(乙)擦拭指紋的湮滅證據罪以及引發丙犯罪的教唆頂替罪,同時須點出頂替罪具『己手犯』特性,乙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丙出面自承他人犯罪是否構成頂替罪?乙去除物證指紋並促使丙頂罪,是否分別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與教唆頂替罪? 【解析】 壹、丙之罪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司法公正罪論處
💡 釐清頂替罪、湮滅證據罪之要件與教唆犯之己手犯特性。
  • 丙向警偽稱犯罪,該當《刑法》§164第2項頂替罪要件。
  • 乙擦拭甲之指紋屬湮滅他人刑事證據,成立《刑法》§165。
  • 頂替罪具己手犯性質,乙促使丙頂替僅能論以教唆犯(§29)。
  • 乙之行為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刑法》§50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頂替己手非共同,證據他人必留痕,行為各別分論處。
⚠️ 常見陷阱:易誤將乙與丙論為頂替罪之「共同正犯」,忽略頂替罪屬於「己手犯」之通說特質,且須區分行為係關乎「自己」或「他人」之證據。
己手犯理論 藏匿人犯罪 偽證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