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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代價請乙對 A 的住宅縱火,並交付乙 A 宅的照片與地址。當晚深夜,乙至該社區按照甲所提供的資料尋找 A 宅,卻還是誤認同社區外觀一模一樣的 B 宅為 A 宅,而對 B 宅縱火,導致 B 宅因火勢付之一炬,但所幸並無人員傷亡。試討論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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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錯誤理論」與「共犯從屬性」。解題時務必依「先正犯(乙)後共犯(甲)」順序檢驗:首先確認正犯乙誤認客體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接著探討正犯的客體錯誤對教唆犯甲而言,是否會阻卻教唆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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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之刑責,以及該錯誤對教唆犯主觀故意之影響。 【解析】 壹、乙誤燒 B 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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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與客體錯誤
💡 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不影響教唆犯之犯罪既遂故意。
比較維度 正犯(乙) VS 教唆犯(甲)
錯誤類型 等價客體錯誤 不重要因果歷程偏離
故意判斷 法定符合說(同性質) 正犯辨識力為教唆延伸
既遂刑責 成立放火既遂罪 成立教唆放火既遂罪
💬正犯與教唆犯皆不因等價客體錯誤而阻卻故意,均成立既遂。
🧠 記憶技巧:正犯等價不阻卻,教唆既遂依通說。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將教唆犯論以「打擊錯誤」而得出「教唆未遂」的結論,應採通說之客體錯誤說。
打擊錯誤 因果歷程偏離 限制從屬性原則 法定符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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