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代價請乙對 A 的住宅縱火,並交付乙 A 宅的照片與地址。當晚深夜,乙至該社區按照甲所提供的資料尋找 A 宅,卻還是誤認同社區外觀一模一樣的 B 宅為 A 宅,而對 B 宅縱火,導致 B 宅因火勢付之一炬,但所幸並無人員傷亡。試討論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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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錯誤理論」與「共犯從屬性」。解題時務必依「先正犯(乙)後共犯(甲)」順序檢驗:首先確認正犯乙誤認客體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接著探討正犯的客體錯誤對教唆犯甲而言,是否會阻卻教唆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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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之刑責,以及該錯誤對教唆犯主觀故意之影響。 【解析】 壹、乙誤燒 B 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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