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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某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拆除大隊隊長甲,接獲拆除 B 宅危樓違建之上級長官命令,甲經形式審查後,認命令完全合法,乃按時帶隊前往執行公權力。不料,甲竟錯將 A 宅當成拆除令上之 B 宅而加以夷為平地。試問:甲之行為應負何刑責?(25分)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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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拆錯房子』,首先應聯想到兩大核心考點:第一是構成要件階層的『等價客體錯誤』;第二是違法性與罪責階層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解題時必須嚴格依循『三階層理論』(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逐步推演,並於最後點出該法條不罰過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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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之故意認定,以及誤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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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誤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類推過失。

🔗 刑法行為責任分析流程

  1. 1 構成要件該當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符合第353條毀壞建築物要件。
  2. 2 違法性判斷 — 客觀無拆除A宅命令,不符第21條第2項,不阻卻違法。
  3. 3 有責性評價 — 主觀誤認前提事實,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類推過失。
  4. 4 處罰要件檢視 — 第353條無過失犯處罰規定,依第12條第2項不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法律錯誤(禁止錯誤)』與『事實錯誤(容許錯誤)』的法律效果差異。
🧠 記憶技巧:三階論口訣:故意客體等價有,違法誤認變過失,特別規定查有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客體錯誤可直接阻卻故意,或是在最後答題時遺漏檢查該罪是否有過失處罰規定。
等價客體錯誤 阻卻違法事由 限制罪責理論 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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