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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在家中堆放超量之未經核准的爆竹。某日,爆竹不慎爆炸,炸毀房屋,並引發大火。消防車到達現場時,消防隊員 A 聽聞甲仍在屋內,冒險進屋救人。將甲救出後,甲告知 A 似有小孩 B 仍在屋內,此時 A 不顧大火可能致命再進屋內搜索,不幸因此與 B 同時喪生火窟。試問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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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思考順序如下:

  1. 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甲非法儲存爆竹導致爆炸、燒毀房屋。這涉及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失火罪」(第173條至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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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刑法第173條第2項)。
  2. 過失致死罪之客觀歸責(專業救援者之風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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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與客觀歸責
💡 探討失火行為對一般民眾與專業救援人員死亡之客觀歸責判斷

🔗 失火行為之歸責判斷流程

  1. 1 創造不法風險 — 甲非法堆放爆竹不慎引發爆炸,創造火災風險
  2. 2 風險實現(B) — 一般民眾B受困火窟死亡,屬火災風險之常態實現
  3. 3 規範目的排除(A) — 消防員A基於職務自願承擔專業風險,排除歸責
  4. 4 法律效果宣告 — 成立失火罪與一條過失致死罪,從一重處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人故意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救難員陷入額外風險,則可能具歸責性
🧠 記憶技巧:建物論失火,民眾論致死,消防專業擔,想像競合論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消防員殉職在客觀歸責上的特殊性,誤將A之死亡一併歸責於甲
客觀歸責理論 想像競合 專業救援者之風險承擔 放火罪與失火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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