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乙遭逢情感創傷,更兼失業,生活資源頓缺,萌生辭世念頭。一日,乙酒後昏亂,向友人甲表示其再無生存勇氣,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清楚知道乙的困境,誤認寂滅為樂之意,認為乙常在苦痛中輪迴纏縛,不如就此斷滅。甲於是購買足以致死之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乙喝下該農藥,疼痛不堪,變更心意,甲忙將乙送醫,卻已回天乏術。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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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被害人「酒後昏亂」下的自殺請求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藉此區別甲應成立「加工自殺罪」或「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作答時應遵守三階層體系,先界定被害人承諾與囑託之有效性,再檢視甲事後送醫是否能滿足中止未遂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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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於「酒後昏亂」狀態下之自殺請求是否具備承諾效力以成立加工自殺;既遂犯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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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與殺人罪辨析
💡 區分被害人承諾效力與利用無意志者為工具之殺人罪
| 比較維度 | 加工自殺罪 (第275條) | VS | 普通殺人罪間接正犯 (第271條) |
|---|---|---|---|
| 被害人意志 | 具備完全自由意志與承諾能力 | — | 欠缺自由意志(如酒醉、年幼) |
| 行為人角色 | 處於輔助地位 | — | 利用他人為工具之主導者 |
| 法律評價 | 生命權之處分受限制但減刑 | — | 等同於行為人親自殺人 |
💬關鍵在於被害人之「承諾能力」,若意志受酒精影響無效,則行為人具備優越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