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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乙遭逢情感創傷,更兼失業,生活資源頓缺,萌生辭世念頭。一日,乙酒後昏亂,向友人甲表示其再無生存勇氣,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清楚知道乙的困境,誤認寂滅為樂之意,認為乙常在苦痛中輪迴纏縛,不如就此斷滅。甲於是購買足以致死之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乙喝下該農藥,疼痛不堪,變更心意,甲忙將乙送醫,卻已回天乏術。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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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被害人「酒後昏亂」下的自殺請求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藉此區別甲應成立「加工自殺罪」或「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作答時應遵守三階層體系,先界定被害人承諾與囑託之有效性,再檢視甲事後送醫是否能滿足中止未遂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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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於「酒後昏亂」狀態下之自殺請求是否具備承諾效力以成立加工自殺;既遂犯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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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自殺與殺人罪辨析
💡 區分被害人承諾效力與利用無意志者為工具之殺人罪
比較維度 加工自殺罪 (第275條) VS 普通殺人罪間接正犯 (第271條)
被害人意志 具備完全自由意志與承諾能力 欠缺自由意志(如酒醉、年幼)
行為人角色 處於輔助地位 利用他人為工具之主導者
法律評價 生命權之處分受限制但減刑 等同於行為人親自殺人
💬關鍵在於被害人之「承諾能力」,若意志受酒精影響無效,則行為人具備優越支配力。
🧠 記憶技巧:意願看意志(承諾效力)、利用成間接(殺人罪)、既遂無中止(結果不發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被害人開口央求,就一律論以加工自殺罪,而忽略被害人當時是否具備有效的承諾能力。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中止犯之準中止(第27條第1項後段) 間接正犯之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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