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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 A 臉部紅疹,遂以 1000 元代價提供苦藤粉給 A 服用。甲向 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己有長期服用,過去未曾聽聞苦藤中毒案例。A 連續服用 15 天後高燒不退,送醫發現肝指數過高,治療無效死亡。經檢驗甲提供之苦藤粉未被驗出中、西藥成分。死因經鑑定為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等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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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醫療行為的界定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

  1. 行政刑法部分:甲經營宮廟卻提供藥粉宣稱療效,首先需考慮《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雖然本題問「依刑法如何論處」,但通常此類法規被視為刑法的特別法,需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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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醫師法第28條之非法醫療罪、刑法過失致死罪之客觀歸責與預見可能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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