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 A 臉部紅疹,遂以 1000 元代價提供苦藤粉給 A 服用。甲向 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己有長期服用,過去未曾聽聞苦藤中毒案例。A 連續服用 15 天後高燒不退,送醫發現肝指數過高,治療無效死亡。經檢驗甲提供之苦藤粉未被驗出中、西藥成分。死因經鑑定為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等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關鍵在於醫療行為的界定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
- 行政刑法部分:甲經營宮廟卻提供藥粉宣稱療效,首先需考慮《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雖然本題問「依刑法如何論處」,但通常此類法規被視為刑法的特別法,需一併討論。
非法行醫與過失致死
💡 非法醫療行為致死,需檢驗客觀歸責、預見可能性與想像競合。
🔗 非法行醫致死論罪邏輯
- 1 非法醫療認定 — 違反醫師法第28條,未具資格進行診斷與給藥。
- 2 客觀歸責分析 — 製造不容許風險(非法醫療)且結果發生具關聯。
- 3 主觀過失檢驗 — 對藥物反應與毒性具「預見可能性」而未注意。
- 4 罪數競合論處 —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醫師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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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具備醫師資格但處置失當,則涉及醫療過失之民刑事責任。